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关于沈刻明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张政人〔2019〕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市人民政府决定:
沈刻明同志任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兼);
黄卫红同志任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局长(兼);
卢晓珊同志任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兼);
陈生健同志任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主任(兼);
张世炎同志任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兼);
李瑞武同志任市国家保密局局长(兼);
张子龙同志任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兼);
免去王章祥同志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兼)、市信访局局长职务;
免去李耕田同志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职务;
龙维务同志任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兼);
免去胡圣虎同志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王胜同志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邓少兵、吴辉军、严军、朱芳、杨家进、李慈忠、曾韦栋、唐炅、屈云海同志任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副局长;
钟毅同志任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总工程师;
免去汪涌同志的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市旅游行政执法支队)所长(支队长)职务;
秦庸源、邓民、邓伟同志任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调研员;
钟丽、梁冠珍、欧耀辉、王永卫同志任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副调研员;
免去侯泽勇同志的市教育局副局长职务;
姚国军同志任市教育局副局长;
吴新、吴志平、全民政、张立秋同志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邹家永同志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总经济师;
张毅惠同志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调研员;
薛绍祥、陈智勇、侯全胜同志任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
周斌同志任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副调研员;
杨梦君同志任市司法局副局长;
胡翠红、朱清明同志任市司法局副调研员;
免去谭本龙同志的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任职务;
谷忠勇、瞿山、周则荣、唐林、赵林、刘美云同志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曹永国同志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总规划师;
杜锋同志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总工程师;
米春香、张锡勇同志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研员;
杨柳青、石绍河、刘树协、肖志坚同志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调研员;
周泽猛、樊孝清、胡家齐同志任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彭汉寿同志任市生态环境局总工程师;
刘水舟同志任市生态环境局副调研员;
罗仁华、于雅维、李本周同志任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熊玉双同志任市农业农村局总农艺师;
任民祥同志任市农业农村局调研员;
杨晓菊同志任市农业农村局副调研员;
谭国贵、易中军、谷翔鸿同志任市商务局副局长;
胡长春同志任市商务局调研员;
王焕友、刘祥斌、钟吉波、向辉标同志任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
张赟同志任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兼);
钟美云同志任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调研员;
闫光明同志任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副调研员;
童先平同志任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毛志刚同志任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兼);
张子武、毛祖保同志任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黄拥军同志任市应急管理局总工程师;
张家武、郝贤志同志任市应急管理局调研员;
李昌靖、刘长春同志任市应急管理局副调研员;
阙道文同志任市知识产权局局长(兼);
张潇岳、彭波、吴海、庹友明、贾祖平、罗兴林、田烨、鲁礼安、李朝晖、赵和荣、熊广员同志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陈铭同志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工程师;
向爱群、邹箭、郑平、聂严春、周斌武、胡绍满、杨德发、张宏春、王晓华、罗新枝、谭映红同志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调研员;
免去廖祖健同志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
李宗胜同志任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兼),免去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研究室)副主任、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高配副处级)职务;
袁宏卫同志任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副主任;
免去彭川晋同志的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主任职务;
刘少龙同志任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进成同志任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周珍生同志任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保留原有待遇);
王朝群同志任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局长职务;
张德寅同志任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免去其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
因机构改革、撤销或更名,郭铁军同志的原任市移民开发局局长职务、童先平同志的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高配副处级)职务自然免除;原市旅游和外事侨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扶贫办公室)、市商务和粮食局、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规划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的行政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高配处级职务自然免除,均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上述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免,请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试用任职的同志,任职试用期自发文之日起计算。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