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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农业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作者:2019-03-04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农业风险补偿基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9〕5号

ZJJCR201901004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农业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31

(此件公开发布)

  

张家界市农业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进一步发挥政府农业风险补偿基金贷款担保业务在缓解我市农业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风险补偿基金业务旨在为农业企业增信以有效缓解因其缺乏抵(质)押物或抵(质)押物不足而无法实现融资需求的困境。市人民政府主导建立农业风险补偿基金合作银行(指自愿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提供贷款支持的银行)依照有关管理办法,根据农业风险补偿基金数量给予一定额度的授信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张家界市农业风险补偿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农业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协管农业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张家界市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农投公司)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政府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市银保监分局相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投公司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落实农业风险补偿基金

(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风险补偿基金宣传和推介

(三)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对农业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和运营工作的考核与监管

(四)市人民银行负责协调银行机构自愿开展农业风险补偿基金业务

(五)市银保监分局负责农业风险补偿基金不良贷款的认定与监管

(六)市农投公司负责农业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和运营

(七)市财政局、市农投公司、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审核确定农业风险补偿基金的存续、调整、终止、清算 

 

第二章  基金建立与管理

 

第四条 基金由政府财政专项资金、部门涉农资金等组成根据产业发展和贷款需求确定规模并逐年提高。首期基金规模为1000万元根据实施情况,最终计划达到5000万元合作银行须在合作期内每年按照风险基金额度放大5—10倍的规模予以授信。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委托领导小组办公室行使基金管理机构职责负责在合作银行开设基金专户,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基金专户性质为风险基金账户,单独管理、封闭运行该基金本身及产生的利息收入仅限于提供农业贷款风险补偿。

第六条 合作银行在涉农贷款的回收中对经多次上门催收或法律途径等方式下仍产生的不良贷款,不得单方面动用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进行补偿必须将产生不良贷款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和不良贷款净损失部分有法律依据的数据文本,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不良贷款的情况进行核查,形成风险基金补偿意见经领导小组书面批准后,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才能动用风险基金对不良贷款进行补偿,具体操作办法与合作银行共同协商市财政每年预算一定的资金额度,对补偿资金的缺口进行追加注资

 

第三章  贷款受理

 

第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对借款人申请贷款的需签署推荐函并备案后送合作银行,合作银行收到推荐函后应立即审核对双方共同认可的客户,合作银行才能根据有关信贷业务操作流程办理信贷手续

第八条 为降低贷款风险确保专项基金运行安全,借款人应向合作银行提供相应的贷款手续

第九条 贷款审批通过后合作银行需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相关备案资料。

第十条 当贷款不良率达到3%时基金管理机构暂停受理新客户,合作银行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

 

第十一条 借款人单户额度上限500万元

第十二条 正常情况下借款期限为3年以内(含3年)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高不得超过5年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进行上下浮动根据借款人信用评分、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的风险定价,原则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普惠金融利率执行

 

第五章  风险防控

 

第十四条 贷款发放后合作银行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对于贷款贷后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贷后检查、风险监测和评估及时告知借款人还款期限,督促借款人及时还款对逾期贷款通过行政与法律手段展开催收。基金管理机构要协助合作银行对借款人到期的贷款进行催收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机构、合作银行要加大对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对借款人出现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贷款的行为,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对不按时还本付息的借款人在征求基金管理机构意见后,降低贷款授信额度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银行贷款与风险基金损失的客户,市人民银行将记录列入征信系统基金管理机构应取消借款人贷款申请资格,以保证贷款与风险补偿基金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 当贷款无法收回出现损失时净损失部分(含本金、利息及清收费用)由基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共同承担,基金与合作银行承担的比例分别为80%、20%对损失部分合作银行要继续加大催收力度,收回部分按补偿比例分别返还

 

第六章  基金终止与解散

 

第十八条 经基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协商可终止基金担保贷款业务。自提出终止之日起该项贷款只收不贷,当贷款债权债务处理完毕后该基金担保贷款业务合作终止。

第十九条 基金担保贷款业务合作终止后政府出资的基金由市财政收回,并注销该账户

 

第七章  附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合作银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